Page 46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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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


                   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


                   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


                   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

                   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


                   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


                   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


                   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


                   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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