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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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


                   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


                   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


                   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


                   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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