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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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
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
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
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
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
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
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
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