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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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


                   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

                   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


                   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


                   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


                   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

                   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


                   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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