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P. 38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


                   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


                   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


                   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


                   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