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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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
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
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
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
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