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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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
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
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
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
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