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P. 41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

                   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


                   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


                   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