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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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


                   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


                   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


                   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


                   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


                   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


                   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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