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P. 48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
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
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
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
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
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
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