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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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
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
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
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
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
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
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
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