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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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


                   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


                   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


                   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

                   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


                   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


                   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


                   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


                   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


                   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


                   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

                   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


                   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


                   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


                   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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