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P. 35
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
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
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
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
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
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
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
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
党的纪律检查组,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
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
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
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