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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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


                   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


                   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


                   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


                   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


                   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

                   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


                   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


                   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


                   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


                   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


                   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


                   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

                   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


                   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


                   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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