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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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


                   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


                   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


                   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


                   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


                   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


                   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


                   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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