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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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
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
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
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
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
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
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
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
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
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
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
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
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
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
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
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
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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