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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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


                   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


                   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


                   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


                   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


                   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

                   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


                   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


                   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


                   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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