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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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


                   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


                   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


                   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

                   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


                   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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