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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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
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
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
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
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
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
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