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P. 26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


                   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


                   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