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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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
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
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