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P. 23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
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
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