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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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
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
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
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
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
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
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
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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