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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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


                   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


                   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


                   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

                   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


                   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


                   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


                   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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