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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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
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
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
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
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
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
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
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
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
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
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