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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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


                   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


                   “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


                   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


                   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


                   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


                   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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