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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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
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
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
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
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
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
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
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
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
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