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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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
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
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
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
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
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
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
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
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
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
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