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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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


                   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


                   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


                   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

                   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


                   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


                   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


                   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


                   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


                   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


                   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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