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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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
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
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
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
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
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
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
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
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
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
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