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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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
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
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
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
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
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
(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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