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0日20时40分许,崔敏酒后驾驶豫Q1G368白色小轿车行驶至西平县三里湾小学门口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崔敏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2.48mg/100mg,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1月6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1721刑初589号判决书认定崔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崔敏身为中共党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西平县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崔敏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由中共老王坡管理委员会给予崔敏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