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二届县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制度建设全覆盖”的工作部署,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切实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提高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和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原则:有制度可依、有制度必依、执行制度必严、违反制度必纠,推进制度执行过程的规范、科学、高效,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
第三条 成立县纪委监委机关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任组长,各常委委员任副组长,机关各室办、派驻纪检组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任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范围:
(一)县纪委监委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和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县纪委监委有关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和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县纪委监委部门(单位)内部制定的服务保障类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根据制度分类,按职责和权限,可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单位为主,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小组)。
第六条 各室办和派驻纪检组必须严格执行县纪委监委机关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自查、抽查、定期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由责任解门和单位负责,抽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委机关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 被监督检查室办和派驻纪检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的监督检查:
真实、完整、及时提供制度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卷宗,行权过程登记薄等文件资料,并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需要对监督检查结果签字的,被监督检查室办和派驻纪检组的负责同志或责任人要进行签字。
第八条 对抽查、检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要及时指出,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下发整改督办通知书。相关室办和纪检组的责任人要在限期内将整改结果报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的同时报县纪委监委机关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制度执行情况的抽查、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要形成报告,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对日常工作中发现和在抽查、检查、年度考核中发现执行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处理。
对不严格执行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子批评数育、责令检查、限期整改等处理;对不执行制度或在执行制度方面存在失职读职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各项制度经保密审查后,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在内部网站和互联网门户网站及时予以公布,以方便查询和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