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诬告陷害”说不
来源:新蔡县 发布时间:2024-06-04

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释放提倡如实检举控告、抵制歪风邪气的强烈信号,各界媒体对因受到诬告陷害或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进行澄清正名的新闻报道也愈来愈多。这些做法切实树立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坚决态度,及时为“被抹黑”的干部“正名”,不让干事的干部流汗又“流泪”。

当前,从严治党工作成效显著,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干部”的相关线索深挖彻查,形成了强大震撼。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个别地方的少数别有用心者,为达个人目的,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诽谤之实,故意捏造“黑料”、搜集所谓“问题线索”,肆意诋毁报复;在换届考察前夕,采取造谣传谣、恶意中伤等伎俩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党员干部,导致党员干部或在组织正常考察的关键时刻被搁置使用;或因一些捕风捉影的违规违纪事实久查无果、没完没了;或是查无实据却将诬告一事束之高阁、没了下文……凡此种种,不仅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浪费行政资源,恶化地方政治生态,还损害党员干部个人名誉,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政治生态、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干事创业,不仅需要干事者个人自身的努力和作为,还需要社会大环境的支撑和保护。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专责机关,调查核实被举报人是职责所在,为受诬告者澄清正名同样是职责所在。建立常态化的澄清、“正名”机制,尤为必要。一些地方,通过召开澄清会、出具书面说明、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为干部消除不实举报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帮助被诬告、错告的干部卸下思想担子,释放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正向激励效应。做到澄清、“正名”的同时,对于故意诬告、陷害的行为也绝不能放任,必要时应及时启动反向调查程序,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刑法和监察法中,都有针对“诬告陷害”行为的相应处理规定。部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实施了“对查实确属诬告者,通知诬告者本人并向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的立案调查”等方式,具有借鉴意义。

当然,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维护合法权利与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正确对待群众监督并不矛盾。检举控告是监督干部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举报不等于诬告,反映问题不等于恶意构陷,“诬告陷害”与“错告”有显著区别。“错告”系举报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或对问题认识有偏差而造成举报失实,这在主观认识上与“诬告陷害”具有明显不同,必须认真甄别、精准认定、审慎处置。

在“为干事者撑腰鼓劲”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答好严格管理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这道“必答题”。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精准甄别“为公”还是“谋私”,准确区分“工作失误”还是“蓄意违规”,旗帜鲜明力挺实干者、查处诬告者、正名清白者、宽容失误者,让监督执纪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健康清朗的干事环境。

清者自清,需公认,浊者自浊,需明鉴。还党员干部以清白,还诬告陷害者以颜色,做好澄清正名的“后半篇文章”,才能真正实现祛疾除疴、标本兼治,有效督促、助力党员干部重回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的正轨,进一步树立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新蔡县纪委监委 徐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