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6日19时48分许,姚春光酒后驾驶豫QKX338小型轿车,沿确山县朗陵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山大道交叉口西200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姚春光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4.11mg/100ml。2020年1月6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姚春光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姚春光身为中共党员、人民教师,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严肃处理。鉴于汝南县教育局已给予姚春光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汝南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姚春光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