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还原思维”审查证据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其中,事实是定案的基础,而对事实进行判断则必须依据证据。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质量。笔者所说的审查证据中的“还原思维”,是指从证据中筛查、梳理,挤出水分、弥补残缺、乱中归顺,尽可能还原案发情景,最大程度揭示案件真相。
还原的过程,是筛查印证的过程。审查调查,是依据相关党纪国法,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大起底”,是一个调查事实,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进入审理环节,审理人员则从是否构成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审视。客观来讲,审查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有真也可能有假,可能“含金量”不高或者程序上不合规。审理一定要发挥审核把关、监督制约的作用,特别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必须按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该退回重新审查调查的就退回重新审查调查、该退回补充审查调查的就退回补充审查调查、该建议补正的就建议补正,绝不能让假的、无指向的、缺乏支撑的、非法的证据进入下一个程序。要站在客观的立场审查证据,既要审查构成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证据,又要审查不构成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证据;既注重审查情节较重的证据,也要注重审查情节较轻的证据。要从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构成要件去审查证据,通过审理组、部门会议、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召集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分析,必要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还应通过审理谈话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充分听取其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通过层层筛查、把关,确保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
还原的过程,是捋顺逻辑的过程。案件由于受审查调查对象对抗、外界信息干扰、时空变化导致作案痕迹灭失以及审查调查人员能力素质等因素影响,使得“还原”的过程多少存在“凌乱”现象。一般而言,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行为是按时间进程线性发展的,而审查调查对象的谎言是经过深思熟虑或即兴应对的,是非线性的。线性与非线性是一对矛盾。从逻辑上讲,真相被打乱,作案的时间顺序等逻辑就难以推演下去。然而,审查调查对象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可能在供述中故意混淆视听,把非线性的碎片编织成看似合理的、线性发展的、半真半假的“事实”,从而阻碍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中不宜过早形成内心确信,不能完全依赖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草率定论,而应注重审视证据、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某案涉及多人,被审查调查对象和其他涉案人员都想撇清关系,大家的供述有矛盾之处,这时通过梳理,画出“逻辑图纸”,搞清来龙去脉,就可以找出“众口不一”的环节和证据。
还原的过程,是扣合证据链条的过程。审理人员形成内心确信需要完整的证据链。然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有其特殊性。有的案件在审查调查期间,取证不足、不完整,或相关证据被排除,导致证据残缺,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这就要根据已有证据,按照案件发展的时序逻辑找到关键证据,把残缺的口子补上,力求还原真相。“还原”有两方面内涵:一是“修复”,侧重于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完善;二是“拓展”,在直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善于利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如,某国企涉嫌贪污的公职人员咬定“被冤枉”,始终坚持“零口供”。由于时隔多年,且涉及多家公司间的债务关系和资金流转,当年经手的工作人员早已离职,部分书证残缺、灭失了。审理人员通过提出补充审查调查建议并指明方向,审查调查部门终于发现一份有被审查调查人签名的“应收款回笼汇总表”,从而修补了证据链的残缺环节,还原了案件经过。(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5月22日02版,作者:卢志 四川省南江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