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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规则(试行)

2020-11-05 19:24 来源: 商水县纪委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和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提升各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共河南省纪委印发的《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河南省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县级纪委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做到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按制度办事,切实规范工作流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努力打造学习型、廉洁型、服务型、效率型、创新型“五型”机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关管理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实行书记(主任)负责制。书记(主任)主持县纪委监委全面工作,领导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和指导县委巡察工作。

第四条 副书记(副主任)协助书记(主任)处理委机关日常事务;常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相关班子成员配合。

第五条 委机关各部室主任(负责人)负责本部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委机关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研究,主动思考,全面履职尽责,确保履职到位。

第六条 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室的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委机关各部室主任(负责人)对本部室人员的监督管理负主体责任。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会议分为纪委全会、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工作碰头会和机关全体人员会。

第八条 纪委全会一般在年初召开,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上级纪委全会和县委全会精神,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县纪委委员出席会议,县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县委巡察机构相关人员、委机关各部室主任(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纪委常委会与监委委务会合并召开,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书记(主任)不能出席时,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原则上每月2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机关“三重一大”事项。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出席会议,监察专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安排相关部室主任(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工作碰头会一般在每周一上午召开,主要任务是通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部署本周及近期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机关全体人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对年初或年中安排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各类会议的筹备、组织、记录及归档工作,重要会议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应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办公室及相关部室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结合会议议题,积极发表自己意见;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不准谈论与会议无关的内容,不准接打电话、翻看手机、浏览微信等;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经会议同意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机关会议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班子成员需要使用会议室的,由分管副书记安排办公室统筹调剂使用。

 


公文处理

第十五条 以县纪委监委名义行文,由相关部室起草初稿,按行文程序填写行文笺,部室主任(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审核,分别送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审查,经主要领导审定后签发。办公室负责审核、登记、编排文号、统一印发、归档存档。相关领导审批公文应严格把关,除签署姓名和日期外,还应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的来文、来电、来函,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登记,呈送主要领导阅批,按阅批意见分送相关领导和部室,并做好督导、落实和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下级机关报送的公文,按照公文所请示事项由接收部室报分管领导阅批;重大紧急事项由分管领导签呈主要领导阅批。

第十八条 各部室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意见进行认真办理,不得拖延,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干部监督室对领导批示意见要建立台账,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九条 各部室未经批准,不准私自销毁或变卖处理各种报刊杂志、文件资料等相关材料。

 


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由办公室机要人员专人保管;各部室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必须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并在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统一刻制,印章交各部室自行保管。

第二十一条 使用县纪委监委机关印章,必须填写《使用印章申请表》,经主要领导批准,交办公室存档、盖章,相关法律文书按照办案流程和领导班子分工予以签批。办公室要妥善保管《使用印章申请表》,以备核查。其他部室印章的使用,也要填写《使用印章申请表》,经分管副书记批准,重要事项须经书记批准后,由各部室主任安排部室人员统一登记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使用出具廉政审查证明,需盖县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的,经执纪监督一室审核并出具无违反规定情形证明后,由办公室报主要领导批准,按照程序进行登记盖章。

第二十三条 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机关,特殊情况下需要带出机关使用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印章必须经书记批准,各部室印章必须经分管副书记批准,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后立即归还,并向批准领导报告。严禁利用印章办私事,严禁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严禁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使用公章,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印章损毁、丢失,或者部门名称变动的,应当逐级报告至主要领导,并在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办理原印章的停用与新印章的启用等事宜。


 

学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委机关人员要加强学习,每周二下午为科室人员集中学习时间,每周四下午为机关全体人员集中学习时间。县纪委宣传部会同办公室、组织部、调研法规室,提前制定学习计划,报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实施。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为主,学习形式应灵活多样,采取座谈会、交流会、报告会、演讲会、知识竞赛、闭卷考试、外出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县纪委宣传部要建立台账,提高学习效果。

第二十六条 各部室主任(负责人)要结合工作职责,组织本部室人员进行集中学习。机关全体人员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记好学习笔记,每人每年撰写学习心得5篇以上。

第二十七条 县纪委宣传部对学习情况进行督导,并定期通报。对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机关全体人员集中学习3次以上的,年底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调查研究

第二十八条 委机关人员要践行“痕迹工作法”和“一线工作法”,认真记好年度工作日志,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和关键环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不断充实、完善、提升“一项体系十项机制”建设。

第二十九条 书记调研工作参照县委有关规定执行;副书记、常委、委员每月不少于4天到基层调研;部室主任(或负责人)和一般同志每月不少于3次到联系村或相关单位调研。机关各部室每年提交1篇以上调研报告。

第三十条 县纪委调研法规室要协助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室主任(负责人)确定调研课题,制定调研计划,定期通报调研情况。并根据调研情况,筛选出重点问题,报委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明确牵头领导并抽调力量开展专题调研。


 

请假报备

第三十一条 委机关实行全员签到考勤制度,每天按国家法定上班时间进行考勤,严禁工作日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或缺勤。机关考勤由干部监督室每周一汇总,每月一通报。

第三十二条 各部室人员(含借用人员)请假一天的由部室主任(负责人)签批,请假两天的由分管领导签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分管副书记签批。各部室主任(负责人)请假半天的由分管领导签批,请假一天的由分管副书记签批,两天(含两天)以上的由书记签批。常委、委员请假半天的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批,一天以上的由书记签批。副书记请假由书记签批。请假手续要在办公室报备,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向签批领导销假。

第三十三条 部室主任非工作日离开商水的,要以电话形式向分管副书记报备,两天(含两天)以上必须向书记报备。报备要说明时间、事由、地点等具体事项,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请假报备要求的,一次在机关通报批评;两次写出检查,年底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违反三次的,年底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委机关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机关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经费开支实行一事一报。各部室正常办公经费支出,应当填写《经费开支申请单》,向分管常委(委员)或副书记(副主任)汇报,由分管常委(委员)或副书记(副主任)安排办公室主任统一办理,具体经办人在报销票据上签经手,办公室主任签“属实”,分管财务常委审核,分管财务副书记审批后,交财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报销。凡不属报销范围或签字手续不全的票据,一律不准报销入账。3000元以上支出,事前填写《大额支出申报单》,经分管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按程序办理。重大开支事项,事前要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交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严格办案经费管理。足额保障办案经费,本着有利工作、节约开支的原则,严格控制,实报实销,不准在涉案单位处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员下乡执行公务,或到外地开展公务活动,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履行审批手续,一次一审批。出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按照《商水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进行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九条 公务接待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后,按照《周口市公务餐饮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超标准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条 机关各部室或部室工作人员获得中央、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奖励办公经费1万元、5000元、3000元。各案件室所办案件被评为县级以上优质案件的,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研究,给予该室适当奖励。

第四十一条乡镇纪委的办公经费按照“两个责任”考核细则的规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由乡镇纪委提出申请,按程序予以拨付。

第四十二条案件承办室或审查组收缴的涉案款物,必须及时上交委机关财务,不得擅自使用和处理,严禁坐支、挪用,收缴票据要随卷装订。财务人员对收缴的涉案款物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机关购置固定资产,由财务人员按照固定资产购置程序办理,所购置设备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大宗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四条 各部室主任(负责人)是部室现有固定资产第一责任人,各部室现有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财务人员逐一登记造册,经部室主任(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签字后各留存一份。各部室固定资产的处置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部室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因工作失误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丢失,相关人员要原价赔偿;工作人员调整或变动,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履行交接手续。


车辆管理

第四十五条 委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派车。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在院内指定位置,个人车辆不准停放在机关院内。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公务车辆的维修、使用、保险、年检等各项事宜。公车管理员向办公室主任提出维修建议,办公室主任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转。大额维修经分管人员提出意见后报书记批准,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办公室统一结算,一次一结。

第四十七条 各部室执行公务需要用车的,由部室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注明使用事由、时间、地点等,由分管副书记签字批准后,办公室统一派车。

第四十八条 公务派车坚持“先来后到、急事急办”的原则;公车全部派完后,用车部室使用个人车辆的,办公室为个人车辆提供加油费用。办案用车,办公室一般不统一调配。

第四十九条 用车部室驾驶公务用车的,需明确一名临时驾驶人员,用车期间的一切安全事项均由该部室主任和临时驾驶人员负责。用车结束后要及时把车辆打扫干净,交回办公室;如果车辆没有打扫干净,将扣减该部室当周卫生分值5分。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自己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条 公车燃油费由办公室按月据实结算。


组织生活

第五十一条 委机关全体党员要认真履行党章的各项规定,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谈心谈话和民主评议党员,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第五十二条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组织生活的筹备、协调与组织工作,机关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委员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机关党委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三会一课”,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确定专人负责检查落实决议执行情况,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环境卫生和安全保卫

第五十三条 委机关全体人员要认真落实卫生制度,保持各自办公区域内的清洁。公共区域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打扫,各部室卫生由各部室工作人员负责打扫。

第五十四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好机关卫生制度,督促分管部室落实好卫生要求。各部室要建立卫生值班制度,每天下班前把室内卫生打扫一遍,垃圾统一放到固定的垃圾箱内,部室内拖把、扫帚各自标注后统一放到每层楼指定地点,各部室只摆放一个垃圾桶,保持部室内卫生整洁干净、资料摆放整齐有序;个人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着装清洁整齐,仪表端庄大方。

第五十五条 委机关办公楼属无烟办公区,严禁在办公楼内吸烟,部室内不准摆放痰盂、烟灰缸,严禁随地吐痰。

第五十六条 实行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由办公室牵头,每周组织6至7个部室,对所有部室卫生检查一次,检查时间临时确定,检查时依据《机关部室卫生检查评比表》进行,重点检查门、窗、桌椅、花草、地面、沙发、物品摆放、私人物品等内容,实行百分制,每次参与检查的部室均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排序,评出后三名;没有评出后三名的,该部室直接定为最后一名。检查结果每周一公布,每月一排序,对当月排名后三位的部室挂黑旗一周。参与检查的部室要积极配合,客观公正打分,对无故不参加检查的部室直接定为最后一名。多次评为差的扣减办公经费。

第五十七条 机关义务劳动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执行、抓好督导,全体人员要踊跃参与,不准无故缺勤。

第五十八条 委机关全体人员要厉行勤俭节约,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洗手后要随手关闭水龙头,茶叶不得倒入洗手池和便池内,下班后要随手关闭室内所有电器电源。

第五十九条 委机关全体人员要增强安全保卫意识,进出机关大门统一佩戴工作证(出入证),部室人员外出要随手落锁。外来人员进出机关要服从门卫管理,由保安进行电话确认,并逐一登记。


作风纪律

第六十条 委机关全体人员要带头执行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相关规定,模范遵守六项纪律,严禁工作期间玩手机、打游戏等非工作性内容,使纪检监察干部在作风建设、执行纪律上走在前列、作好表率、形成常态,对因推诿、拖延等问题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委机关全体人员要严格落实案件保密制度,严禁打探案情、跑风漏气,严禁泄露工作秘密,随意扩散举报内容和案件情况,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以案谋私的,严肃查处,严格问责追责。


第三章 监督执纪

总体要求和受理范围

第六十二条 县纪委监督执纪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县纪委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线索处置

第六十四条 县纪委信访室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乡镇纪委和县直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室收到的信访举报,应当交信访室统一受理。

第六十五条 信访室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业务内的分类摘要登记后,附原件移送县纪委案管室;业务外的经研判后,移交相关单位办理;对有关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违反党纪的,移交县纪委干部监督室办理。

第六十六条 案管室对收到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及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组织问题线索研判小组进行研判,按五类处置方式的要求,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十七条 案管室根据领导签批意见,登记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移送承办部室或相关单位办理。


谈话函询

第六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部室要填写《谈话呈批表》或《函询呈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十九条 谈话由承办部室负责组织,按照领导签批意见,由委机关相关领导班子成员或承办部室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过程要形成工作记录。

第七十条 函询应当由承办部室凭审批后的《函询呈批表》到县纪委办公室制作《关于要求××作出书面说明的函》,经领导批准后,加盖办公室印章,以办公室名义向被反映人发函,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谈话函询结束后,承办部室要根据谈话函询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县纪委案管室。


初步核实

第七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部室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逐级呈报县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十三条 初步核实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填写《核查组组成人员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初步核实呈批表》、《核查组组成人员登记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送案管室备案。

第七十四条 初步核实结束后,承办部室应当综合分析,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送案管室备案。


立案审查

第七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由承办部室负责人或审查组组长填写《立案审查呈批表》《案件审查组人员登记表》,逐级呈报县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对全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拟立案审查的,报县委批准后予以立案审查。相关材料审批后要及时抄送案管室备案。

第七十六条 批准立案后,承办部室主任(负责人)或审查组组长要起草立案决定书,逐级呈报县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并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盖章。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向被审查人宣布。

第七十七条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填写《延长期限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对超期未结而又不能说明情况的,超期一件,对承办部室或审查组进行通报批评;超期两件,由承办部室负责人或审查组组长写出检查,年底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超期三件或以上的,承办部室负责人或审查组组长年底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案件审理

第七十八条 立案审查工作结束后,承办部室或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反映内容的核查部分,反映人的反映动机、目的及社会生活背景,工作建议等三个部分。审查报告经分管常委把关审核签字后,连同全部证据和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移送县纪委审理室。

第七十九条 审理室应当成立2人以上的审理小组,全面审理审查程序、案卷材料及“一案双查”“一案三书”情况,形成审理报告,提出审理意见。对法转案件要随转随审,及时提交常委会进行研究。

第八十条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处分决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审理室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在县纪委案管室备案。审理室和承办部室负责人或审查组组长要在30日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第八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管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办理移送事宜。

第八十三条 审理室定期对处分决定、检查建议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检查,确保落实。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案管室负责对监督执纪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和不定期抽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十五条 干部监督室对委机关人员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回避制度执行情况、借用人员管理情况、“执纪审查人才库”抽调人员情况、廉洁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纠正。


以案促改

第八十六条 执纪审查承办部室或审查组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剖析,写出剖析报告,提出检查建议;案发单位要举一反三,认真落实检查建议,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审理室要定期督查下发检查建议落实情况。

第八十七条 优化办要会同审理室、案管室等相关部室对违纪问题多发频发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筛选,剖析发案原因,研究发案规律,找准制度管理漏洞,与发案单位有效衔接、有机结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八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督促协作区和相关单位做好事前抓教育预防、事发抓惩治预防、事后抓制度预防“三篇文章”,抓好督导协调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监察工作

第八十九条 县监委依法对全县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作出相应的处置决定。

第九十条 监察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共河南省纪委印发的《河南省监察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各乡镇纪委、县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相关制度,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责任编辑: 商水县纪检监察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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