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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案一改”工作制度

2020-02-11 14:23 来源: 沈丘县纪委监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一个整体一体推进,落实省委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一案一改”工作制度。

一、对于县纪委和乡镇纪委做出处分决定的案件,案发单位均要开展以案促改活动;在开展活动时,可根据案件的大小、性质、影响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

二、案件办理部门在案件办理结束时,应撰写针对性的案件剖析被告,一并移交审理,否则审理室不得接收。

三、案件审理室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分决定、案例剖析报告移交调研法规室。

四、调研法规室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向案发单位党组(党委)下达以案促改通知书。

五、案发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以案促改活动,对拒不开展或者不认真开展的,由纪委监委协作区分管领导对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情节严重的,追究党政纪责任。

六、派驻纪检组负责督导县直单位的以案促改工作,乡镇纪委负责督导本辖区的以案促改工作。各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时负责联系督导本协作区内的以案促改工作。

七、以案促改活动结束后,派驻纪检组和乡镇纪委及时整理档案上报调研法规室。

八、不开展以案促改,均不得参与年度优质案件的评选活动;属于县纪委相关科室办理的案件,不予报销办案费用;属乡镇纪委办理的案件,不计入乡镇纪委的案件数量。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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