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丘县纪委关于2起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强化典型案件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近期县纪委监委查处的两起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王贺丽超标准公务接待和违规报销票据问题。2018年元月,市地震局一行3人到沈丘考察商议地震应急演练事宜。当天中午,县工信局会计王贺丽安排公务接待,该局4名工作人员陪餐,共计开支300元,人均42.8元,超出规定招待标准。事后,王贺丽将上述300元餐费以会议费名义列支报销。2018年2月3日,市地震局在我县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县工信局组织22人参加配合演练活动。当天中午,县工信局会计王贺丽安排上述人员在县聚源美食饭店就餐,餐费692元。事后,王贺丽将上述费用列支报销时,未按照财务规定在票据中说明事由。王贺丽身为县工信局主管会计,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一客多陪、超标准招待,违规报销票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20年3月5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贺丽党内警告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县工信局主任科员张振实施诫勉谈话,对负重要领导责任的县工信局局长常怡生实施提醒约谈。
二、槐店镇东城社区党支部书记李怀良等人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8年1月至12月,李怀良任槐店镇东城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与居委会秘书刘艳芳(负责财务工作)商议后,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已正常享受工资的情况,使用居委会集体资金,违规为居委会工作人员陈猛等8人发放工作补贴,全年共违规发放补贴23286元。2020年3月2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怀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艳芳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资金。
全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检验“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发挥“头雁效应”,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带头改进作风,自觉抵制歪风,坚决杜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发生。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坚决查处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公车私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突出问题,加强日常监督,深挖隐形变异,对顶风违纪问题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