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期:亮剑诬告陷害,不让干部“流汗”又“流泪”
小王:小纪,最近我们查办了一起案件,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没有查实,举报人是不是涉嫌诬告陷害啊?
小纪: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咱们查处的具体情况是什么呢?
小王:是举报人不满民警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便捏造该民警在办理案件中出具虚假伤情鉴定、包庇他人等问题,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相关视频,引起了网络舆情。经查,该举报完全失实,我们已经作出了结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其反映的内容不属实,但是他仍然多次违规越级向公安部、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和省纪委等部门进行虚假举报。
小纪:我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可以根据查实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结合举报人的身份作出处理。如系党员干部的,可以依规依纪对其作出处理或处分;如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小王:这样会不会挫伤干部群众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
小纪:我不这么认为。对于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的干部群众,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但是诬告陷害和错告有着本质区别,有些举报人道听途说、主观臆测,甚至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使用恶劣手段恶意中伤,不仅使干部职工蒙受“不白之冤”,还扰乱了正常的信访举报、检举控告秩序,有的甚至带有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的,破坏党风政风,严重影响地方政治生态,应当予以打击。
小王:对!要刹住诬告陷害的歪风邪气,决不允许别有用心之人借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
小纪:还要做好案件查处的“后半篇文章”,纠正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对象审慎稳妥开展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才能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小纪点评:打击诬告陷害和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是保护干部干净干事、勇于担当的一体两面。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中央纪委全会把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当成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释放出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强烈信号。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也应当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正常渠道行使监督权利,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