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纪”说纪

【小纪说“纪”】不按规定公开村务,是侵犯群众的知情权。

2022-05-31 08:56 来源: 周口市纪委监委

老张:小纪,咱们村里决定建个小型的村民活动广场。

小纪:这是个好事儿。建了广场能让老人、小孩儿更好的健身、玩耍,还能举办活动,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建广场得不少钱吧?

老张:村里开会说得十来万,让大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小纪:咱们村里的集体土地这么多年一直都对外承包着呢,得有不少收入吧,这笔钱如果还有结余,可以用来建广场呀。

老张:是这个理儿不错。虽然土地是承包出去了,但是收入了多少、支出了多少、剩余了多少,没人知道啊。村里也从来没人给大家伙儿说过这个事儿。

小纪:你还是村民小组长呢,都不知道村里的收支情况?

老张:村支书、村主任都没说过。都是乡里相亲的,他们不说咱也不好问。

小纪:这是咱们村的集体收入,是村务公开的一部分呢,应该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重大事项更应该随时公布,否则就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如果情节较重,甚至会违反群众纪律。

小纪点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村务公开,是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进行了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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