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规定 规范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7-27

为规范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措施使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日前出台规定,明确委机关各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和监管办法。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内部监督的又一重要举措。

留置是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调查措施,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对此,规定明确,留置措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从严掌握、慎重采取,不得越权使用留置措施,不得变相使用留置措施。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尊重被留置人员的人格和民族习俗,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强对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该规定除对各项措施使用予以具体规范外,还以专章对监督管理提出要求,明确了具体的监管办法和检查重点。

例如,对于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通过核查审批文书、与有关机关定期核对等方式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使用等问题;对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通过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涉案财物查扣、移交、保管和处置全流程进行集中统一监管,重点检查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查扣过程是否规范,涉案财物是否及时移交、处置等问题。

“监督管理一章共11条,明确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分管领导、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办部门和调查人员是否依规依纪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这对于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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