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来源:新县 发布时间:2020-10-27

组织机构

新县纪委机关与新县监察委合署办公,共有18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五监督检查室、第六审查调查室至第九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以案促改室。下属1个事业单位:信息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的派驻机构17个。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

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调研法规室)。负责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县纪委监委有关综合业务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核文、备案审查、清理、编纂;负责综合分析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提出全县纪检监察相关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建议;起草、修改纪检监察有关制度;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后勤和服务工作等。

(二)组织部。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负责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派出派驻机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三)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综合舆情工作;负责县纪委监委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信息的收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等。

(四)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等。

(五)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行为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县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组织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对转送、交办的检举控告进行监督检查,对典型问题进行督办等。

(六)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及县纪委监委派出派驻机构报送的科级以上干部相关问题线索;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留置措施的审核和留置措施使用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

(七)第一至第五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规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被监督单位及其系统做好以案促改、巡视整改工作等。

(八)第六至第九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审查调查工作,督办全县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等。

(九)案件审理室(申诉复查室)。负责审理县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乡(科)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负责案件质量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县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县纪委监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关系在县纪委的县委巡察机构干部、县纪委监委派出派驻机构干部、乡镇(区、街道)纪检监察干部、县管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等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十一)以案促改室。承担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以案促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全县坚持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案发单位通过剖析典型案件,研究案发规律,掌控问题根源,把握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建立执纪部门、案发单位和预防部门三方协同开展工作的防控机制,扩大审查调查后续将就,推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不一体”工作机制,达到标本兼治效果;协调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预防腐败工作,组织协调社会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