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纪委监委组织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商城县 发布时间:2020-11-10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委机关自身建设,规范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如下17项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 录用

第一条  新录用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凡进必考”制度,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二条  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正式录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条  试用期满,经个人总结、部门评鉴、组织部门审核、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报审批机关审批,转正定级。

(二) 调进调出

第四条  调进、调出人员,由本人申请、组织部门审核、党组研究确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经批准调出的,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如下调出手续:

1.由调出人员所在部门出具调出人员的工作鉴定,报委机关组织部存档备案;

2.委机关组织部出具调出人员人事关系介绍信,所在党支部出具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

(三) 借调

第六条  因需用人,由机关各部室提出,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借用人员日常管理由借用部室负责,借用部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遵循“谁借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借用手续。

第七条  机关各部室需要借用人员的,应填写《借用人员审批表》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经借用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签署意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最后由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借用手续。

第八条  人员借用事项经审批同意后,由委组织部出具《借用函》,并会同用人部室组织借用人员报到。

第九条  借用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自觉接受用人部室的教育和管理,严格遵守委机关工作纪律特别是审查调查纪律,与正式人员一样参加机关相关会议和活动。

第十条  借用人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因工作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借用期满或审査调査工作结東,用人部室应及时向委组织部出具期满工作鉴定,委组织部通知借用人员所在单位结束借用,领回借用人员。 

第三章  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教育培训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实事求是,反对浪费、厉行节约,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节约培训资源,提高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条  教育培训内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理想信念、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条  教育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内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四条  参加教育培训的委机关干部需向委机关主要领导、分管常委和部室主任(组长)审批,并报委机关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六条  委机关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