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委机关自身建设,规范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如下17项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 录用
第一条 新录用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凡进必考”制度,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二条 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正式录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条 试用期满,经个人总结、部门评鉴、组织部门审核、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报审批机关审批,转正定级。
(二) 调进调出
第四条 调进、调出人员,由本人申请、组织部门审核、党组研究确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经批准调出的,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如下调出手续:
1.由调出人员所在部门出具调出人员的工作鉴定,报委机关组织部存档备案;
2.委机关组织部出具调出人员人事关系介绍信,所在党支部出具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
(三) 借调
第六条 因需用人,由机关各部室提出,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借用人员日常管理由借用部室负责,借用部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遵循“谁借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借用手续。
第七条 机关各部室需要借用人员的,应填写《借用人员审批表》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经借用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签署意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最后由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借用手续。
第八条 人员借用事项经审批同意后,由委组织部出具《借用函》,并会同用人部室组织借用人员报到。
第九条 借用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自觉接受用人部室的教育和管理,严格遵守委机关工作纪律特别是审查调查纪律,与正式人员一样参加机关相关会议和活动。
第十条 借用人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因工作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借用期满或审査调査工作结東,用人部室应及时向委组织部出具期满工作鉴定,委组织部通知借用人员所在单位结束借用,领回借用人员。
第三章 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教育培训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实事求是,反对浪费、厉行节约,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节约培训资源,提高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条 教育培训内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理想信念、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条 教育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内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四条 参加教育培训的委机关干部需向委机关主要领导、分管常委和部室主任(组长)审批,并报委机关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六条 委机关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