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纪委监察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来源:固始县 发布时间:2020-11-11

 固始县纪委监察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省纪委监察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市纪委监察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县委办公室有关规定,结合县纪委监察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 行文规则

    委机关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属于纪律检查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县纪委名义行文;属于监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县监察委名义行文;属于两者共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以县纪委名义行文。

    (二)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向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可同时向下级机关发送;向上级机关的报告,一般不下发。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它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先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四)向下级机关行文,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察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文。委机关各部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与相应机关的内设机构以信函的形式联系工作。

    (五)向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用函或者通知相互行文。
        (六)制发公文,应当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要短。
        1.凡是能通过电话、便函、电报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般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的,一般不印发纸质文件。
        2.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省纪委、省监察委,市纪委、市监察委发至县团级的文件,县纪委一般不再转发。需要贯彻执行时,如无新的补充规定和实质性内容,可原件翻印送发,不另行文。    

    3.内容大致相近的文件,要归纳为一个文号下发。

    4.除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在县纪委全会、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外,其他委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以机关文件形式印发。
        5.各种调查报告、典型经验等,一般不以机关文件形式印发;对报送省纪委、市纪委、县委的一般性情况报告、督查报告,如无专门要求,可以采用套“小红头”加盖印章形式上报,不再印发文件。
        二、公文文种使用
        委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有: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其它种类公文和机关制式文书按省纪委、省监察委,市纪委、市监察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适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交流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三、公文起草

    (一)公文的起草,原则上由文件主办部门负责,其中涉及机关两个以上部室和单位时,由一个部门牵头主办。

    (二)重要公文的起草,应当由各级领导干部亲自动手或者亲自指导、主持。
        (三)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1.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
        2.完整、准确地体现委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意图。

    3.合理使用文种,符合行文规则。

    4.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文件精神的配套文件,应当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提出具体举措。部署纪检监察系统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者具体工作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向省纪委、市纪委和县委的请示、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

    5.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时,除已规范化的简称外,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时间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引用文件应当先引用发文机关名称和文件标题,再引用发文字号;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标点符号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四、公文运转和审签

    公文运转和审签由主办部门负责,要严格按照程序,逐级办理,一般不得越级审签。特殊情况下确需越级审签的,应当先电话报请越过的领导同志批准,再事后补签。除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将公文文稿不经协管、分管领导审签直接呈报主要负责人。
        (一)公文运转前,主办部门应当由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负责并填写公文拟文处理签,注明拟稿单位、拟稿人姓名、密级、是否公开等,签中应当简要阐述公文起草的原由、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下步运转建议等内容。其中,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制定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等。
        公文经协管领导签批后,送办公室核稿。发文涉及其它部门的,主办部门需先会签,再送办公室核稿。凡代拟或者制定的法规、规章类公文需先送调研法规室审核,再送办公室核稿。

    公文文稿经办公室核稿后,返回主办部门,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签发。
        (二)以县纪委、县监察委名义,报送省纪委、省监察委,市纪委、市监察委和县委、县人大的公文或者印发乡镇(办事处)、县直单位的重要公文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签发。
        以县纪委、县监察委名义印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签发。

    以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察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由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签发。
        委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三)已经委领导审签的文稿,在印发之前文件主办部门应当认真校对,对文稿文字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经校对如需作实质性修改,应当报原审签领导复审。
        五、公文校核
        为确保公文质量,公文文稿签发前,必须经过核文程序。     以县纪委、县监察委或者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察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办公室核文。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室一般不负责审核制式文书、由部门代管文号的公文和设在委机关的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制发的公文。
        公文核稿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委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

  2. 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公文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主办部门协商或者退回修改。
        六、公文印刷、发放和报送
        (一)公文印刷。机关公文一般在办公室文印室排版印刷,特殊情况下,也可在县委、县政府其他文印室等具备保密资质的印刷机构印刷,严禁在社会上的文印机构印刷公文。文印室应当规范流程,明确责任,注重时效,提高效率,确保印刷质量和效果,坚决防止在公文印刷环节出现延误和失泄密等现象。    (二)公文发放。以委机关和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商办公室安排发出。主办部门应当加强和办公室的联系沟通,确认收文范围,防止漏发、错发以及延误发放等问题;涉及全县纪检监察重要工作部署、机关管理制度规定等方面的公文,应当同时报送委领导并发机关各部室。
        (三)公文报送。以委机关名义报送省纪委、省监察委,市纪委、市监察委和县委、县人大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商办公室报送。必须认真执行公文报送的各项规定,严格报送程序、格式要求、报送渠道等事项。报送省纪委、省监察委,市纪委、市监察委的文件份数:请示一式2份,报告(含工作总结)一式10份;民主生活会有关材料一式6份,会议记录一式2份。报送县委的文件份数:请示一式5份,报告一式20份,贯彻落实县委领导同志具体指示批示的报告可一式5份。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委,市纪委、市监察委和县委的文件份数:一式5份。

    向上级报送公文,应当优先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上报。因文件内容特殊或者上级有其它要求的,通过机要交通上报。     七、公文形式、发文字号及其适用范围
        县纪委、县监察委文件(含县纪委授权的县纪委办公室文件和县监察委授权的县监察委办公室文件)主要有固纪发、固纪文、固纪通、固监等形式发布。
        (一)《中共固始县纪委文件》,发文字号为“固纪发〔20××〕×号”,主要适用于:作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委,市纪委、市监察委和县委、县人大工作部署的意见、决定,安排一个时期全县纪检监察全局性工作,颁布党纪规定,印发省纪委、省监察委,市纪委、市监察委领导同志在我县检查指导工作时的讲话,县委、县纪委主要负责人在县纪委全会、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其它会议上的讲话,发布其它重要决定、通知等。
        (二)《中共固始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固纪文〔20××〕×号”,主要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对下级机关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建立或者调整有关领导小组、临时工作机构,请示干部任免事项、印发干部任免通知,印发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决定事项,重要案件立案、调查等事项的请示、报告、批复。

  3. 《中共固始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固纪通〔20××〕×号”,主要适用于:以县纪委名义通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大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的典型问题,党性党风方面的先进典型、重要领导讲话,及其它需要通报的事项。
        (四)《固始县监察委员会》,发文字号为“固监〔20××〕×号”。主要适用于:向省监察委、市监察委和县人大报告、请示工作,呈报政务处分重要案件立案呈批报告、调查报告,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五)《固始县监察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固监发〔20××〕×号”,主要适用于:以县监察委名义向全县监察机关传达上级机关和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印发全县监察工作部署,颁布监察工作规定,转发省监察委、市监察委及领导批示转发的文件。

    (六)《中共固始县纪委办公室》,发文字号为“固纪办〔20××〕×号”,主要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通知有关事项,对委机关内部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印发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其它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
        八、公文的格式
        (一)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由县纪委、县监察委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文件首页上端,下面预留一定位置备填发文字号。联合行文,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用主办机关名称。
        (二)份号。份号即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三)密级和保密期限。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凡应当保密的公文,要标注密级。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如需同时标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隔开,未标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四)紧急程度。公文的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一般分“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标注紧急程度,应当根据情况,实事求是,不但要考虑到公文印刷、传递所需的时间,还要给收文机关的收阅留下余地。
        (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之下加一条中间断开的红色反线,断开处点缀红五星(“小红头”仅加一条红色不间断反线)。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请示、报告)应当标注签发人。

    在联合行文时,必须标注所有联署单位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一般为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书记、副主任。    (七)标题。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标题文字力求准确简要,除法规、规章、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中引用其它公文标题时,所引标题中没有发文机关的要补出来,置于书名号前。     (八)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指接受、办理公文的单位,一般不包括个人。会议纪要和普发性的决定、意见一般不标注主送机关。
        公文主送机关的标注遵循相对固定和灵活掌握相结合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文件内容标注主送机关。
        1.机关内部发文,主送机关一般表述为:各部、室,县委巡察办。
        2.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发文,主送机关一般表述为:各乡镇(办事处)纪(工)委、县纪委各派驻派出机构。
        (九)正文。正文即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主送机关下一行。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十)附件。附件是附属于正文的文字材料,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

    标注于正文之后;二是在正文有关部分加圆括号,注明“见附件”“附后”等字样。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是公文的法定作者,县纪委发文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另有规定。

    (十二)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同志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领导同志的签发日期。纪要和普发性的决定、意见,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用印位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当联合行文需加盖多个印章时,印章之间不得相交或者相切。
        (十四)附注。根据公文内容、密级和工作需要确定。普发公文一般下发一级,需多级行文时,在成文时间下一行,标注印发和传达范围,如“(此件发至乡级)”。上报公文必须在该位置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十五)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它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审判、检察机关的顺序排列。一般不写领导同志个人。
        (十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制机关

    名称、印制日期和二维条码组成。如翻印,在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下方标注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翻印份数。         (十七)页码。页码是指公文页数顺序号,附件作为正文组成部分的,统一编排页码。印制版记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标注页码。
        信函格式公文首页不显示页码,由第二页开始标注。只有二页的,可以不显示页码。
        九、收文办理
        公文收文办理的程序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呈批、承办、督办、反馈等。收文办理应当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安全。
        (一)签收。办公室应当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紧急公文签收时间精确到时、分。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号、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字号、签发人、标题、密级、紧急程度、印发日期、份数等。

  4. 呈批。由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综合考虑公文内容、领导分工、部门职责、历史沿革等,提出科学合理的拟办意见,对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然后,按照程序逐级报送有关领导审签,重要公文应当由县纪委书记审签。委领导审签时,不得以圈阅代表批示意见。   

  5. 承办。根据领导指示、批示,办公室及时将公文分类送有关领导同志批示或者阅知,需要办理的,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
        1.批办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将领导批示意见和公文转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2.阅知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要求、领导分工和工作需要,以发挥公文最大效用、充分满足工作需要、符合保密要求为原则,合理确定范围后分送。
        3.紧急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根据公文要求的办理时限等要求,坚持即收即办、快签快批,可以在按程序审签的同时通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办公室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五)督办。办公室对委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一一登记,建立办理情况台账,加强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可以采取电话催办、发督办通知等方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建立办理情况报告制度,办公室定期汇总委领导指示、批示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有关委领导。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由专人负责督办,督办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反馈。公文办理完毕后,需要向来文机关反馈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按程序报批后及时答复来文机关,并将办理情况报办公室。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和领导指示、批示意见,一事一对账、一件一归档、一批一报告。领导指示、批示的重要事项要专项报告。
        十、公文管理
        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由办公室或者有关部室专人统一管理,确保管理严格规范。
        (一)公文的传输。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二)涉密公文的管理。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委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律不得复制、汇编。
        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三)公文的备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办发〔2012〕19号)《省纪委监察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豫纪办〔2018〕12号)和《市纪委监察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信纪办发〔2018〕15号)要求,以及县委相关规定,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应当报送县委备案。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要求报送县委备案。
        (四)公文的撤梢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公文应当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按发文机关要求定期清退、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公文。
        (五)公文的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存。
        十一、附则
        (一)承担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工作的委机关部室,参照本细则制定公文管理办法,加强议事协调机构有关公文的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