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本条主要规定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这一规定要求在反有组织犯罪立法和执法司法工作中,应当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立法方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常态化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武器,同时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进行规范,就体现了依法反有组织犯罪的原则要求。在执法司法方面,各级人民政府、政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都应当严格执行本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首先,惩治反有组织犯罪要依法进行,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实际危害等情节依法确定罪名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既不放纵,也不拔高凑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环节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专门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本法对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等制度规定,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工,严格依照法律确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各项反有组织犯罪措施,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二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这一规定,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有组织犯罪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人身财产权利的重大威胁,强化反有组织犯罪措施,有效地防范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活动,本身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二,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本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严格掌握有关措施的审批权限,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要遵循"比例原则",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尽量减少执法办案活动对公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维护和优化营商环境。要畅通公民和组织对违法不当办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救济渠道,违法办案给公民和组织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等规定给予赔偿。
本法的许多具体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如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立案前的紧急止付等紧急措施规定较严格的审批权限,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涉案财物处置中保障利害关系人有关诉讼权利的规定,第七章中关于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污点证人等的保护措施等。执法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切实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立法宗旨和背景】
(一)起草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