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7期)

2024-07-23 17:00 来源: 延津县

第十一条【校园防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基层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解读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学生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了防止学生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对加强惩治涉学生有组织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职责作了规定。比如,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要求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应对处置等。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组织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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