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委机关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利益和国家秘密的安全,保障委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的服务全县工作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省、市国家保密局对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机关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利工作开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委机关保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杜绝无意识泄密事件的发生;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准确界定国家秘密范围;建立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提高对抗高科技窃密的能力;建立与委机关工作实际相适应的保密管理体制,形成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国家利益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四条调整充实委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委机关保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指导;负责计算机及网络、纸质、磁质载体和各类储存介质、电子办公设备的保密、技防和监管工作。委机关室(部)具体承担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任务,并对所服务的领导办公室的保密工作承担责任。委机关室(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本部门的涉密人员,确定一名计算机及网络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章 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
第五条委机关室(部)涉密人员由本室(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涉密人员应当无泄密处罚和年度考核不称职记录。临时招聘人员或临时借调人员不得确定为涉密人员。
第六条涉密人员离岗时,要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脱密期限分别为:一般涉密人员6个月,重要涉密人员1年,核心涉密人员2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密人员经批准离岗的,必须将所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不遵守规定或拒绝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不得批准离岗。
第四章 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纸质涉密载体管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草拟公文时,应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在拟文稿纸上提出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等初步意见,并注明定密依据,之后按程序批准确定。
(二)涉及纸质涉密载体的领导及室(部)必须配备保密文件柜,作为保管涉密文件及资料的专用工具,专柜专用。阅办纸质涉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严禁将保密文件携带出办公室或者存放在桌面、一般文件柜等非安全地方。
(三)纸质涉密载体未经审查批准,严禁拍照、复印、传真、普通邮寄。确需复印时,应由保密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办公室指定的涉密复印机(督查室)复印,复印件按原件同等密级管理,用后清退至办公室妥善处理。
(四)委机关各室(部)要定期对所服务的委机关领导和本部门的各种纸质涉密载体进行清理,交由办公室统一收集、保存,定期到指定地点销毁。严禁将纸质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八条磁介质涉密载体管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办公室所使用的各类磁介质,应严格区分涉密磁介质和非涉密磁介质。涉密磁介质要粘贴明显的涉密标识。
(二)磁介质涉密载体由办公室统一购置配备,统一编号、分类、发放。各室(部)使用的各类涉密磁介质载体应登记编号,建立基础台帐,并适时进行检查清理。
(三)磁介质涉密载体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单位的涉密磁介质载体带离办公区域使用。属于个人的磁介质,不得存储涉密信息,不得在要害部门或部位使用。
(四)凡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光盘等涉密磁介质,一次涉密将终身涉密,不得取消其涉密标志或作为非涉密载体使用。
(五)涉密计算机内置硬盘内不得存储绝密级信息。各类涉密磁介质不得与任何非涉密网络相连。
(六)涉密磁介质中的信息在打印、下载、拷贝等处理环节中,应严格管理,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淘汰或报废的涉密磁介质载体,应交县国家保密局进行处理,并在基础台账中作出更新。严禁任何室(部)和个人将其中的内置硬盘、芯片等各类存储器进行技术处理后改作他用或流入旧货市场。
第五章 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计算机设备实行办公室统一管理制度,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和调配,统一登记、编号、置入台帐、纳入监管,由办公室负责调配和回收。计算机设备按编号建立各室(部)基础台帐和办公室总台账,并适时进行检查清理。
第十条计算机设备应严格区分涉密与非涉密,并在显要位置粘贴标识。涉密计算机标识应包括密级、责任人等信息。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所有计算机设备(包括中间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定期杀毒。计算机及网络监督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杀毒和升级工作,并形成杀毒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要结合中间机和专用U盘使用,做到专机专用。对于信息来源复杂、处理涉密文件较多的室(部)或要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中间机的规范使用;来源为非涉密计算机的信息需在中间机上查杀病毒和木马后才能输入涉密计算机或内部用机。特殊情况下需要一机两用的计算机,必须加装经国家保密局批准的隔离卡并切换到内网状态后,才可以处理、存储内部资料。对于内网计算机,没有确定为涉密计算机的,要参照涉密机管理,由外网输入信息时,也要经过中间机杀毒,确保内部办公网络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将报废或淘汰的计算机设备,要严格按照规定,由室(部)计算机监管员向办公室书面提出报告,经技术检查中心技术处理后,存档备案。严禁将涉密计算机设备重装系统或格式化后调配到其他室(部)使用,严防这些设备流入旧货市场或废品收购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计算机监管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的购置、配发、编号、销毁等环节参照本办法计算机设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依据工作需要,将督查室的数字复印机设立为涉密复印机,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复印操作,其他室(部)的复印机一律不得复印涉密文件。
第十六条数字复印机和多功能一体机上都要贴上“严禁复印、传输涉密文件”的标识,由设备所在部门的计算机监督管理员负责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