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1、车改后,实行车辆统一管理制度。办公室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负责实施车辆保养、加油、修理等工作。总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具体业务由经办办公室人员负责。
2、实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车辆使用人需经主管常委、委员(巡察办主任)以上领导批准,在《区纪委监委车辆使用登记表》上填写用车时间、用车车牌号、使用事由、使用人、批准人、归还时间等项目,由办公室主任交接车辆钥匙,做到及时归还销号。
3、车辆使用期间,使用人不得未经上述程序批准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或用于与登记事由不符的其他事项,如有发生,后果自负。
4、车辆使用期间,车辆发生的交通违章、违法、违纪事件,由登记的车辆使用人负责处理;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登记事项和事实认定责任。
5、节假日期间,机关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综合办公区院内封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动用车辆的,需经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使用。若车辆因违反委管理办法出现任何问题,均由各分口车辆的具体负责人个人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