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