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乡市纪委关于七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2016-05-17 16:06 来源: 未知
为深入开展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亮剑”行动和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现将查处的七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辉县市张村乡牛村党支部书记王如录侵占集体资金问题。2010年初,王如录收取本村村民三处宅基地款28500元,将其中的5000元私自扣除、占为己有。2016年3月17日,辉县市张村乡党委给予王如录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原阳县城关镇北街学校违规收费问题。 2015年秋季招生时,北街学校在没有相应许可的情况下,违规招收学前班41人,收取费用共48600元。2016年4月15日,原阳县教体局给予北街学校校长周景献警告处分。
红旗区小店镇刘景屯村原村委会主任窦全生侵占集体资金问题。2011年5月,窦全生在管理该村“一事一议”硬化排水沟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资金9878元占为己有。2016年4月10日,红旗区小店镇纪委给予窦全生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套取资金予以收缴。
获嘉县徐营镇杨马庄村党支部委员、报账员崔荣杰冒领良种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4年,崔荣杰将该村套取的5200余元集体承包地良种补贴款用于4名村干部和2名群众在秸秆禁烧期间的误工补助。2016年4月20日,获嘉县徐营镇纪委给予崔荣杰党内警告处分,套取资金予以收缴。
获嘉县大新庄乡东刘村村委会原主任张天河侵占集体资金问题。2013年至2014年,张天河在担任大新庄乡东刘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将该村2000元提灌站前出水池修建费和400元提灌站门费占为己有;利用第二次建设提灌站时机,又将500元占为己有;将村集体资金约45000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并将存折中剩余140元占为己有。2015年12月22日张天河将侵占资金退回。2016年2月3日,获嘉县大新庄乡纪委给予张天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封丘县辛庄灌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套取最低生活保障和廉租房补贴问题。2008年8月,该局工作人员张之良、常保向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个人身份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廉租房补贴资金,分别骗取资金37040元、14800元。辛庄灌区管理局副局长张雪莉、封丘县李庄镇民政所所长马绍英审核把关不严,工作失职。2016年4月18日,封丘县水利局党组分别给予张之良、张雪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封丘县水利局给予常保向记过处分;封丘县李庄镇纪委给予马绍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之良、常保向骗取资金予以收缴。
延津县公路管理局人事股股长江新国侵占、挪用公款等问题。2009年5月,江新国在担任延津县公路管理局人事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延津县公路管理局应上缴的381.8万余元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将产生的1929.23元利息占为己有。2009年6月至2011年12月,江新国将上述养老保险金部分资金转存至其个人另一个银行账户,将产生的1377.06元利息占为己有,并多次挪用该账户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盈利8421.75元。期间,江新国又分多次将上述资金延期上缴至延津县社保局银行账户,其中12.2万余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另外,江新国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6年3月29日,延津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江新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侵占资金和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微腐败”可能成为“大祸害”。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扎实深入开展整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亮剑”行动、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站位要高、行动要快、措施要实、效果要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整治扶贫、民生等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运用好 “四种形态”,紧盯“小微权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同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蔓延势头,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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