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许昌市委统一部署,2017年5月15日至6月23日,许昌市委巡察组分别对许昌市供销社、许昌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许昌市民族宗教委员会、许昌市地震局、许昌市旅游局五个单位开展了常规巡察。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分别听取了各巡察组情况汇报,7月28日至31日,五个巡察组分别向被巡察单位反馈了巡察情况。
市供销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党组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党组核心作用不突出,理事会、监事会管理体制运行不畅。领导能力较弱,少思路无办法,不注重跟踪问效,培育典型少,统筹推进工作成效不明显。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举措不力,对中央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等靠观望。二是管党治党不严不实。主要表现在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制度建设滞后,“两个责任”落实不力。三是民主集中制落实不力。主要表现在“三重一大”事项未尽数上会,会议准备不充分、决策质量不高,党组会议民主氛围不浓。四是“四风”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懒政怠政现象普遍,机关作风散漫,对下监管不力。政绩观错位,关心关注基层基础少,一些数字指标水分较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仍有发生。
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治站位不高,“三大问题”突出。党的领导不突出,党的建设抓的不实,“两个责任”落实不严,履行主体责任务虚不务实,纪检组执纪检查重形式轻处理,廉政教育力度不够。二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严重,作风问题突出。“三公经费”严重超预算,擅自启用已封存车辆,违规发放津补贴、加班费及福利费。“四风”问题积弊甚深,服务意识差。职工待遇落实有差距,为商户服务层次低,群众观念淡薄。三是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权力监管缺位。涉嫌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单位投资不入账。租金收取涉嫌照顾人情,押金收取涉嫌权力乱用,收费票据不合规,合同管理不规范。四是编制人事制度执行随意,职工队伍管理松懈。私自设立机构,超职数配备干部,混编混岗,人员消编不及时。人员管理粗放,岗位管理不善,激励机制欠缺,教育培训缺失。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党的领导弱化,核心作用发挥不够。思想引领出现偏差,政绩观价值观错位。普遍存在“干好无用”、“学习无用”、“无过即功”等错误思想;政治领导站位不高,政治敏感性不强。对民族宗教领域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去深刻认识。二是党的建设缺失,制度治党形同虚设。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表率作用发挥不好。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教育缺失。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发挥不好,个别领导干部形象意识差。制度建设成为摆设,制度的执行力不高。三是工作作风不实,懒政怠政问题突出。满足于“守摊”“看门”,存在在位不为问题。满足于坐等看守,不求进取,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干事。庸懒推拖,消极应付,存在不愿作为的问题。工作动力不足,干事创业的氛围不浓,论资排辈思想突出。怕字当头,担当缺失,存在不敢作为问题。委党组怕担责任,不敢较真碰硬;纪检组患得患失,不敢作为;干部职工履职担当的勇气明显缺失。素质不高,能力不足,存在不善作为问题。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新特点认识不清、新政策理解不深、新技能学习不够。
市地震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两个责任”缺失。主要表现在党组核心作用不突出,落实上级防震减灾工作决策部署不力,一些重点工作推进缓慢;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乏力;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二是干部作风不严不实,履职尽责不到位。主要表现在进取精神弱,抗震设防审批等工作滞后;责任担当差,工作浮于表面,纪律观念淡薄;创新能力低,地震宏观测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方法陈旧,效果差。三是纪律意识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私设“小金库”,违规兼职取酬、公车私用,财经纪律执行不力。四是队伍建设缺乏统筹,干部选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没有科学有效的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干部流动慢;专业技术人才少,申报科研课题少;混岗问题长期存在。
市旅游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党的领导不够有力,党组主体责任扛得不牢、“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监督执纪问责缺位。二是党的建设薄弱,重业务轻党建问题比较突出、“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不到位;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政治理论学习流于形式。三是执行八项规定精神不严,“四风”问题依然存在。搞节庆活动重形式不求实效;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政绩观存在偏差;评比表彰活动过多过滥;执行财经纪律不严,费用支出不合规;违反廉洁纪律现象依然存在。四是责任担当意识不强,“慵懒散”现象比较突出。内部管理混乱,工作纪律涣散、公文管理不规范、档案管理杂乱无章;懒政怠政问题突出,旅游市场监管不力、执行力不强;工作主动性、开创性不够。五是选人用人问题突出,混编混岗现象比较严重。违反规定程序任命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人员混岗、违规长期借调人员、科级干部交叉任职;违规使用临时工;旅游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
就下一步巡察整改工作,市委巡察组分别提出了整改意见建议,要求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在反馈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整改落实情况既要进行党内公开,又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