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鄢陵县 发布时间: 2020/11/05 15:59:55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切实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省、市纪委监委,县委机要保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工作坚持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的原则,既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三条  保密工作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责任谁承担的要求,逐级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纪委常委会领导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常委会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对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是主管保密的专门组织,履行保密工作领导决策、调查研究、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协调保障等职责。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和信息技术保障中心的常委(委员)担任。委员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案件监督管理室、信息技术保障中心、机关党委等6个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由分管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的常委(委员)兼任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密码设备的申请、配发、回收、登记管理等工作。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机关涉密人员审查、考核工作,在领导干部任职和新进人员等培训中开展保密教育。县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教育中的保密审查。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机关办案场所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责任制。县纪委监委信息技术保障中心负责纪检监察涉密信息网络分级保护和涉密计算机保密技术防护等工作,负责机关保密密码要害部门部位安全防护工作,负责密码设备使用管理工作,为保密密码督导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县纪委监委机关党委负责将保密纪律要求纳入机关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三章  涉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

第九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对承办的涉密文件资料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控制范围,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登记、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等全过程管控。
  第十条  阅办涉密文件资料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机关办公场所内进行,并妥善保管,阅办后应及时清退,不得随意存放、私自留存,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或销毁。
  第十一条  不准在社交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带出办公场所的,应妥善保管;携带案卷材料应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十二条  离职、离岗、调动、退休时,必须清退个人使用保管的全部涉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留存、处理或销毁。清退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彻底,并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查阅、复制、摘抄、引用、汇编涉密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制、摘抄、引用、汇编机密级以下文件资料的(绝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禁止复印),需填写《国家秘密复制审批表》(见附件),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经分管保密工作的常委(委员)批准,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后,由承办部门在编正式人员办理相关事宜。
  涉密文件资料复印件按正式文件管理,承办室部在办理期间对涉密文件资料复印件负管理责任,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每年度对分办的涉密文件资料开展一次清退。
  第十四条  集中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经过批准,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在县委机要保密局指导下进行销毁。
  个人工作中产生的不需要归档的涉密文件资料草稿,应随时使用符合要求的碎纸机销毁。
  第十五条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通过涉密内网、机要途径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严禁通过普通邮政渠道传递,严禁通过普通传真机传递。
  第十六条  涉密文件资料电子版应在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和存储介质中存储和处理,严格按照同等密级的纸质文件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涉密会议、涉密活动,应严格控制涉密文件资料的分发范围,严格登记、签收,及时清退,集中销毁;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重要涉密会议或参加重要涉密活动。
  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涉密会议、涉密活动,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登记保管,个人不得留存。
  第十八条  分发、领取、使用、清退、销毁涉密文件资料的原始记录,应长期保存备查,不得随涉密文件资料一同销毁。

 涉密信息化办公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涉密信息化办公设备是指安装在涉密网络上或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采购涉密信息化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需求,县纪委监委信息技术保障中心依据保密规定和技术要求提出设备配置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根据配置统一采购。
  第二十一条  设备到货后,应先由县纪委监委信息技术保障中心对设备进行技术核查,主要查看设备说明书及设备相关配置,重点检查是否有内置无线网卡、蓝牙等无线设施,以确保不将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接入涉密网络,确认设备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涉密信息化办公设备在配发前须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按照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设备的保密级别。责任部门领取涉密设备的同时,应当领取并张贴红色标识;联入国际互联网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应当领取并张贴蓝色标识。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化设备由县纪委监委信息技术保障中心负责安装调试,按照相应密级进行安全加固处理,并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做好设备信息的登记工作。
  涉密设备使用人员或者保管人员应当自觉增强保密意识,严格落实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严格规范涉密设备使用管理,做好涉密设备日常防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接入普通电源使用,严禁与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直接或间接物理连接,严禁在涉密信息化设备上配置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他无线外围设备。
  第二十五条  在涉密计算机系统内安装内网外部软件的,须经县纪委监委信息技术保障中心核验后安装。
  第二十六条  涉密信息化办公设备需要维修、调整、更换配件时,须向县纪委监委信息技术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由县纪委监委信息技术保障中心安排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办理。
  第二十七条  涉密信息化办公设备达到报废标准的,县纪委监委信息技术保障中心在县委机要保密局指导下,对报废设备进行脱密处理,登记相关信息后,会同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销毁。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同步做好资产核销工作。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加强对委机关各室(部)保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委机关各室(部)、机关党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保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督促、指导存在问题的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重要问题必须向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和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机关党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办公室明确的整改内容和时限进行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机关党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当尽快报告市纪委监委和县委机要保密局。
  第三十二条  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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