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纪检监察干部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建立覆盖全面、整体配套、程序严密的监督制度体系,完善事先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保障。
第三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纪依法;
(二)抓早抓小、预防为主;
(三)全面覆盖、分级负责。
第四条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由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承担,重大问题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职责
第五条监督对象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
第六条干部监督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制度建设;
(二)负责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对问题线索初核及案件审查(调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失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事实;
(五)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承办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干部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内法规情况,重点监督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是否存在律己不严、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实现象;
(二)纪检监察干部贯彻执行“六项纪律”情况,重点监督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不到位现象;是否存在奢侈浪费、搞形式主义等“四风”问题;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或工作日午间饮酒等问题;
(三)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审查(调查)过程中履职履责情况,重点监督是否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问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诱供、逼供获取证据问题;是否存在跑风漏气、拿原则作交易问题;是否存在不遵守保密纪律、以案谋私、通融说情、干扰办案问题;
(四)纪检监察干部信访举报工作中履职履责情况,重点监督是否存在私自隐匿、扣压、存放问题线索问题;是否存在举报材料泄密、丢失问题。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八条干部监督工作的方式:
(一)内部监督信访举报。积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设立监督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二)个人重要事项报告。纪检监察干部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出国(境)、公费或自费留学、经商办企业以及婚丧嫁娶等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报告并填写《永城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三)日常巡查。干部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四)纪律审查。干部监督部门将通过信访举报、日常巡查等途径发现的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移交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和单位,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执纪审查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审查工作。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对干部监督工作负有“一岗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分管范围内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干部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研究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本系统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永城市纪委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