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及时纠正。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澄清正名的具体程序如下:
• 承办部门核查认定为失实检举控告,经综合分析,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的,在充分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提出澄清工作建议,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或者,被举报人认为失实检举控告对其造成不良影响,需要组织予以澄清的,根据属地和干部管理权限书面提出澄清申请;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经核查认定确属失实检举控告,可以澄清的,应当依被举报人提出的澄清申请,启动澄清程序。
• 承办部门综合研判核实结果、问题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征求拟澄清对象意见情况,周密制定出澄清正名建议方案,经与本级信访举报部门会商后,及时按程序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相关工作方案应包括澄清方式、时间地点、澄清内容、参加人员、主要流程、宣传方式等内容。澄清工作完成后,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资料及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澄清方式主要有:
• 书面澄清:向澄清对象送达澄清函,抄送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抄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 当面澄清:派员或者发函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当面澄清事实,帮助澄清对象消除思想顾虑。
• 会议澄清:派员或者发函委托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相应范围内开会澄清。
• 通报澄清:向澄清对象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或者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以上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
来源:梁园区党风政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