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 | 关于给予吴迪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2021-05-12 09:15 来源: 睢阳区纪委

关于给予吴迪开除党籍

处分的决定

吴迪,男,汉族,1983年5月生,睢阳区人,初中文化,200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7月退伍后分配到睢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级机构睢阳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工作,2020年11月被解除聘用合同。

2021年3月26日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以吴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经审查,吴迪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20年4月至10月期间,吴迪利用其在商丘市睢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便利,骗取张某开、张某灯、王某远等人的信任,以帮助被害人办理退休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病退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492000元人民币。

吴迪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诈骗。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睢阳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迪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5月1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睢阳区纪委、睢阳区委或商丘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商丘市睢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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